CP 講座《NGO與社會想像》系列(一):正義的假想敵?-一種修復式正義的想像

何謂修復式正義?

文︱玉山神學院宗教系系主任陳文珊‧責任編輯︱何旻燁

修復式正義,是一個既新又舊的概念,它源自1980年代的司法改革潮流,但其背後的哲學與倫理意涵,卻又與諸多傳統文化中,特別是原住民有關於衝突解決的教導相呼應。其價值理念的根源更可以上溯及希臘羅馬文化,並與當前主流宗教有關於慈悲、寬恕與復和的倫理教導相呼應。

在歷史背景上,它除了受到1970年代南非及智利等國家在轉型正義期中有關於補償正義(reparatory justice or restitutive justice)的討論之影響,伴隨著1980年代刑事受害者權利運動(victim rights movement)的風潮,導致對於司法程序正義的革新外,監獄廢止運動(prison abolish movement)、宗教界對於應報主義的批判,以及女性主義有關於正義與關懷倫理的相關討論,更影響了其對於實質正義的理解。

到了1990年代,修復式正義更成為一個統稱,匯集並包容了各種視正義為修補(justice as “making amends”)的諸多傳統,像是復和(reconciliation)、和平(peacemaking)、賠償(redress)、關係正義、轉型正義(transformative justice)等。

 

CP 講座《NGO與社會想像》系列(一):正義的假想敵?-一種修復式正義的想像

【時間】:1/22(二)19:30~21:00

【主講】:陳文珊|玉山神學院宗教系系主任

【地點】:CAFE PHILO 慕哲咖啡館地下沙龍

【地址】:台北市紹興北街 3 號 B1

【主辦】:青平台

【詳洽】:(02)87724100

 

一般對於修復式正義的定義如下:

修復式正義的正義觀強調對於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傷害作修補,而最佳的作法便是經由具包容性的合作過程。

另外,聯合國社經理事會(ECOSOC,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)於2002年所提出的「司法實務之修復式正義的施行基本原則宣言」(the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)則依據「修復的過程」(restorative process)、「修復的結果」(restorative outcome),以及對於「當事者」(parties)作了更為明確的界定:

「修復過程」意味著任何具有這類性質的程序,受害者與加害者,以及在適當的場合下,任何因為罪行而受到影響之其他個人或社群成員,通常在有輔導者的協助下,一同來積極尋求罪行後續的解決方案。

「修復結果」意味著在修復過程中所得出的共識。「當事者」係指受害者,加害者,以及任何受到罪行影響而得參與在修復過程之個人或社群成員。

簡單來說,修復式正義強調「社會關係」的修復,亦即,除案件當事者的權利、尊嚴應獲得尊重外,所有涉利之個人、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。修復式正義不認為犯罪「只是」違犯者與代表社會公共法益的政府之間的問題,更不認為只要違犯者遭受到刑罰,正義就獲得了伸張。

相反地,它主張犯罪往往起源於加害者之於受害人,乃至於所處社群間的衝突,結果是個人的損害與社會信任、和平與團結的關係破裂,因而主張司法偵察及審訊的過程理應讓所有涉利者(stakeholders)有機會共同來面對犯罪的肇因,除要求受刑人負起責任補償受害者及其社群的損失,讓彼此之間的關係得以修補外,更進而達到預防類似犯罪的再發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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